关于举办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文)有关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相应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项目经理,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必须审查其项目经理资质,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如在年审时未达到所获资质必须的项目经理数量,将不予通过。为提高兵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项目管理水平,受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公室委托,兵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与新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将在乌鲁木齐联合举办2007年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现将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目的:
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教学,使学员能系统、完整地掌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项目管理知识,全面提高学员个人和所在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兵团信息系统集成事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二、 培训对象:
符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文)关于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项目管理经历条件(参见附件)的学员可申请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班。
三、 培训课程:
1、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概论
2、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基础
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实践
4、系统集成典型技术及最新发展
5、系统集成典型设备及其集成方案
6、系统集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四、培训时间、地点
拟定于2007年12月中旬,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单位:兵团信息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
新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
联 系 人: 张 晶 杜海喻
联系电话: 0991-2890790 2887103
附件:信息产业部关于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理配置要求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一、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文)关于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及评定条件的有关规定(节选):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信息产业部《关于在过渡期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信计资[2002]063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项目经理配置要求如下(节选):
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8人;
二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人;
三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人;
四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