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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与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admin
出处:本站原创
点击:
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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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与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信息产业部2005年第4号公告)和《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注册准则 》(CCAA-132)的要求,确保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开展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的培训与考试工作,目的是保证实习评估师注册申请人顺利完成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德课程培训、并及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此项工作是国家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行统一评估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是确保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注册分实习评估师 、评估师和主任评估师三个级别,评估师和主任评估师的相关工作,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结合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三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坚持面向社会、个人自愿、严格规范、考教分离、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的培训与考试工作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科学技术司统一领导,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整、指导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的具体课程培训;组织专家根据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必须掌握的知识和具备的能力,拟定培训考试大纲,确定考试范围、考试类型和考试命题方式;组织编写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教材;组织建立在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试题库;建立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人才数据库;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第六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机构有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科技司根据国家对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行统一评估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作为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机构的单位应为具有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职能的独立法人单位,在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优势和良好的教育培训质量声誉,并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有2名以上的培训课程讲师。讲师具有深厚的软件工程基础知识、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知识、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知识,了解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熟悉相关的认证认可的基本政策规范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有2年以上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的实践经验;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2、有满足课程培训需要的培训机构办公场地、教室、教学设备、管理人员等。有常设、稳定的办公场所、电话和传真;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具备容纳40人规模(或以上)的教室,教室要求通风、照明良好,配备黑板(或白板)、投影设备和教师授课用计算机,座位之间至少间隔0.5米。
第八条 培训机构负责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机构主要负责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的师资培训、学员招生、课程培训和组织考试报名等工作。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课程培训。
第十条 完成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课程培训的人员,可自愿确定是否参加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机构应在课程培训班开班前5天将培训开班计划 、培训人数、报名考试人数等信息书面上报部教育考试中心,以便于安排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 。
第十二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成绩经部人事司、科技司核准后,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统一制作的《国家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注册实习评估师的重要依据。合格人员资料将纳入《实习评估师人才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公布并可查询。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实习评估师的人员除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至少有3年信息系统、软件项目管理和软件工程工作经验的条件外,必须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课程的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48 小时,并取得《 国家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确保培训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人员、场地、设备条件。
第十五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要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认真执行考场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培训与考试相关要求对外进行宣传,对外宣传样稿需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每年将对认定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实习评估师培训机构、培训规模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对受到投诉、举报的培训机构及时查证、处理、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师培训与考试大纲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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